2008年11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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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骨干跳槽遭遇巨额违约金索赔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萧法

  因为跳槽,阿芳和阿云及其新单位被他们的老东家杭州某机械公司告上法院,被索赔80余万元的违约金。昨天,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合并开庭审理了这两案。
  原告杭州某机械公司诉称,阿芳和阿云曾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公司为了留住人才,防止骨干跳槽,2006年2月9日,在协商的基础上,公司和阿芳、阿云又分别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以后阿芳和阿云不论以何种原因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从事水龙头、阀门等水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否则,两人将要支付给公司80万元作为培养费补偿。
  今年2月和3月份,阿云和阿芳跳槽到了同行业的另一家进出口公司上班。
  原告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她们二人分别支付80余万元的违约金,而他们的新东家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在庭审中,阿芳和阿云说,她们是打了辞职报告后离开机械公司的。至于机械公司所说的培训,她们认为到国外去参加展览是工作,并不是培训。说到补充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阿芳和阿云则认为,按约定机械公司应该分别给予她们5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所以是机械公司违约在先。
  而阿芳和阿云的新单位则提出,阿芳和阿云已经和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与她们签约的。
  由于三被告不愿意调解,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提醒:

  竞业限制限于哪些人员,竞业限制如何约定和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